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与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端履门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北806。

法定代表人:郭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8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可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且约定由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是手写在横线处,上诉人持有的合同也加盖双方公章,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约定管辖由西安仲裁委员会管辖,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西安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现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发生争议。经查,被上诉人持有的合同中第17条既约定了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又约定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持有的合同中第17条仅约定了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原审中,双方也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故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就纠纷的仲裁达成过一致约定。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工程地点为西安市XX街XX号,属西安市莲湖区,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兆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