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2民初6672号
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石化大道西查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72286417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二巷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6281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06.5元,剩余70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