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3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抗战路1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乡建筑建材总公司材料供销站,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付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二巷1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乡建筑建材总公司材料供销站、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1999年9月16日作出的(99)西雁证内字第2445号公证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乡建筑建材总公司材料供销站、陕西省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自觉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先后于2013年1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14年5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24万元全部了解此事。5月22日申请人确认已收到全部和解款项,并于当日书面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99)西雁证内字第2445号公证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