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2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1号6幢4层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D8FR2Q。
法定代表人:廖治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梳妆台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6421557B。
法定代表人:梁朝才,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1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上诉人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方
审判员江信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