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民初3795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梳妆台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6421557B。
法定代表人:梁朝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031788XB。
法定代表人:谌俊宇。
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173.37元,由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张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瞿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