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8执48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梳妆台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6421557B。
法定代表人:梁朝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88号至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624614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22776.49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以1622776.49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款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88号1幢5-21(建筑面积:1109.82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和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88号5幢负2层、负3层、负4层车库(建筑面积分别为:8300.74平方米、8460.51平方米、8399.16平方米),本案已查封。因案外人重庆飞澳澳飞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中止对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88号1幢5-21(建筑面积:1109.82平方米)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已查封车库属于轮候查封,故前述财产均未能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后,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工程款1622776.49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以1622776.49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