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渝0118民初10547号
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宏公司)与被告重庆永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勇,被告永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任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系有资质承包涉案工程的建筑单位,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有效。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并于2019年8月8日办理结算,被告还应当支付3695033元。原告要求从2019年9月9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率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若被告认为涉案工程还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可以按照双方质量保修的约定进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住宏公司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2016年4月16日,永兆公司(发包方)与住宏公司(分包方)、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方)三方签订《永兆·逸家项目外墙保温及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永兆逸家项目外墙保温及漆工程。合同包干价为5190000元。本工程竣工后经发包方组织由承包方、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余3%的质保金。本工程质保期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起计算,待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计息)。分包方向发包方申请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均需承包方签署意见并认可,非经承包方认可,发包方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分包方须于收到有关工程款项前向发包方开具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发包方所支付的工程款只支付给分包方,不接受委托支付给第三方,否则发包方有权拒付本工程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18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全交房。2019年8月8日,双方办理涉案工程的结算,总造价为6308735元,其中3%(189262元)作为质保金,期限2年,累计已付2424440元,扣款10000元,本次实际应付3695033元。
一、由被告重庆永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695033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以3695033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永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双
书记员  肖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