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2069号
上诉人重庆永兆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10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永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永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重庆永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60元,减半收取18230元,由上诉人重庆永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方
审 判 员 江信红
审 判 员 邓方彬
法官助理 王晓静
书 记 员 汪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