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3666号
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梳妆台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6421557B。
法定代表人:梁朝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世和,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9823F。
法定代表人:宗康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世和,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的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和解期满后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保全费1290.32元,由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王双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超
书 记 员 罗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