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182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如翼,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梳妆台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梁朝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76930.3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21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84元,已减半收取计7592元,应收取478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807元。
审判员 饶和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