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财保1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梳妆台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6421557B。
法定代表人梁朝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明勇、章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9823F。
法定代表人宗康平,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54064元的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一支公司作担保。本院作出(2020)执保212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9月27日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本案已经本院准许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小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