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3019号
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梳妆台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6421557B。
法定代表人:梁朝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蹇鹏伟,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710631525.
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3992。
法定代表人:聂顺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4元,减半4247元,由原告重庆市住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饶淑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薇
书记员魏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