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天伦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8民初15372号
原告:重庆市天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876886710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天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天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天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天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重庆市天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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