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社局重庆市人社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05行初250号
原告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玉兰路201号3幢2单元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868722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念,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留学生创业园E幢5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春华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肖述人
人民陪审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石强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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