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鑫诚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2536号
原告:***鑫诚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正兴镇交通街道。
经营者:**,男,生于1975年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玉兰路201号3幢(原B1幢)2单元3-3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鑫诚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鑫诚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诚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诚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鑫诚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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