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39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52455T。
法定代表人:冯宝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第一中学,住所地为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02436690831W。
法定代表人:侯瑾,系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第一中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3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0879639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此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802执391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郑硕
审判员张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绥绥
书记员吕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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