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82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4民终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56213元,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88元。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82执54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