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38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民终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10295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665379元及违约金(以66537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6%计算)。三、上诉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补偿费20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6%云计算)。四、驳回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990元,由上诉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217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07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0元,由上诉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217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0773元。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司法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其给付案款、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10700元、3650元。以66537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02日止违约金为168784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09月02日起至2022年11月02日止违约金为50733元。以66537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02日***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288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02日***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8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从被执行人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25949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255840元,3650元扣缴执行费由陕西浚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就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02执38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