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431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盛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武功县盛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431民初10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7771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被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扣划281778.5元案件款(含执行费4066元),案件款277712.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武功县盛泰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23)陕0431民初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2023)陕0431民初10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正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66元,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