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3595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俊,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仙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谭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祥,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婷菊,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熊剑,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钟梅,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仙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熊剑、***、钟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漆恒邦
人民陪审员 周利容
人民陪审员 罗永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