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仙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359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01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俊,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仙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橄榄路5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316918F。
法定代表人:谭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祥,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婷菊,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熊剑,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钟梅,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仙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熊剑、***、钟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5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45元,减半收取计1173元。
审判长  李海霞
审判员  熊肖敏
审判员  李亚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