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仙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仙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18-4号
申请人: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7562303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仙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169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仙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1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2016)渝04民终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