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855号
 
原告:***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道姜李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7578437807R。
法定代表人:吴丰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佳佩,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西城区友谊南路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817304376500。
法定代表人:陈肖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额度内予以冻结。原告***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额度内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院印)
                                           书记员  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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