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求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1民初1222号
 
原告:***,男,1996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建,兴平市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500。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肖锋,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刚,男,汉族,1990年9月20日,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8XXXX009201816。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  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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