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6民初4713号之一
原告:***,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咸阳兴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法定代表人:程团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咸阳兴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巾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