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塔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6民初860号 原告:陕西某某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某某山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党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陕西某某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某某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58431.96元及利息(利息以1058431.9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常年为被告承建的位于陕西省蒲城县的四季花城等项目提供涂装工程服务。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各项涂装工程。截至2020年9月18日,双方结算金额共计3278431.96元。截至2022年8月31日,被告共付款22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1058431.96元被告仍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XX城XX城XX楼外墙乳胶漆项目,XX城XX城XX楼外墙保温真石漆项目,XX城XX城XX#、6#楼外墙真石漆项目,渭北煤化工业园产业服务区外墙保温真石漆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原告陕西某某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就以上多个项目多个合同一并主张权利,因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多个纠纷,故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某某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533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