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与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1民初1252号
原告: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营子镇小城村。
经营者***,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路永安堡8号会仙居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