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28执7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4863906-6。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惠民二路1号楼。
被执行人陕西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67792900-6。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49号3号楼1单元6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陕西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计算);二、被执行人陕西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0万元;三、被执行人陕西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陕西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34000元及执行费234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在长武县城312国道以北、碳市街以南有宗土地。渭城区法院已于去年将该宗土地查封。由于该宗土地已被查封,且该宗土地的价值远大于渭城区法院和长武县法院执行的两案的标的。故本案经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将该案提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428执7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