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裕隆同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32民初1260号
原告陕西裕隆同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1187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建,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悦豪商务酒店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3906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媛,陕西键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裕隆同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裕隆同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裕隆同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裕隆同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6元,减半收取2993元,由原告陕西裕隆同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妍
书记员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