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32民初1135号
原告****建材租赁站
经营者***,男。
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一路泰禾嘉苑小区内**楼东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租赁站诉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5元,减半收取3823元,由原告****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妍
书记员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