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盛银诉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32民初1139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路永安堡**会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诉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2元,减半收取4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妍
书记员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