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1民初2869号
原告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经营者***。
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惠民二路1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与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