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14

原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权新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婷,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1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485.5元。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二日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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