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14号
原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权新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婷,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1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485.5元。
审 判 员 李 君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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