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市珠江荣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彦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权新辉,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珠江荣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9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并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红亮
审 判 员 陈媛媛
审 判 员 唐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 日
书 记 员 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