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403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揉谷镇政府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5567497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嘉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展路6号旺园小区H座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220551218T。
法定代表人:权新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3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63945.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749元、执行费340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陕0403民初2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7309.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