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1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27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上诉人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8900号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1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89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英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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