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1423之二号
原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6号旺园小区H座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51218T。
法定代表人权新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缺席)
被告***,男,生于1971年1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眉县。
原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澜飞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