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13民催10号
申请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五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号码为3160XXXX 21278455,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6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漾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申 国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