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民特24号
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田 勤 耕
审 判 员 魏 哲
法 官助 理 周 谧
书 记 员 宗 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