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 0116 民初2280号
原告西安中弘建筑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博、杨超元。
被告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志宣。
被告甘肃万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弘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万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弘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 2021 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弘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弘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327.5元,另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毅虎
二 0 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翟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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