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1)陕0423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泾阳县农业机械管理中心。
本院在执行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泾阳县农业机械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1)陕0423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泾阳县农业机械管理中心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903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承担诉讼费3043元,执行费47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同意该案执行和解结案。约定还款总金额为426994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319039元,利息部分待工程款到位后再议。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该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3执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