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执3598号
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1753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7,094.31元及迟延支付赔偿金,被执行人承担仲裁费18,21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9,325.82元,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理,本院(2021)陕01民特10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申请,现已在扣划款中扣缴本案执行费12,568元,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还案款1,016,757.8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执359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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