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101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仲裁反申请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昊宇,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诚,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仲裁反申请被申请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XX大街XX小区XX号。
法定代表人:申志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洁,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有色公司称,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关于本案的仲裁程序违法、仲裁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龙泉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仲裁裁决存在严重错误和事实不清,请求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仲裁程序违法。1.仲裁期限严重超期,《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期限为4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2020年6月24日受理,2021年10月作出仲裁裁决书,历时16个月,仲裁程序违法,审理期限严重超期。2.仲裁质证程序违法,龙泉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清单真伪不明,系单方伪造。仲裁庭以真伪不明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显属程序违法。二、龙泉公司提交的《中间工程量确认单》伪造的孤证,不应被采信,仲裁委依此证据所做的裁决结果显然是错误的。三、龙泉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龙泉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复印件》、《中间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均无原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龙泉公司是否组织施工、施工的工程量是多少,该部分证据系龙泉公司掌握,仲裁庭曾责令龙泉公司提交,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属于隐瞒证据行为。另,有色公司称仲裁裁决存在严重错误和事实不清。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1753号裁决书。
龙泉公司称,1.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质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程序合法,不存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性事由。即便存在超期审理,亦不影响案件的实体裁决结果。2.龙泉公司提交的《中间工程量清单》并非“孤证”,更不存在“伪造”的情形,龙泉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经过仲裁庭的严格认定,仲裁所依据的证据充分。3.龙泉公司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多数证据原件由有色公司保留,有色公司拒不提供,其存在隐瞒行为,故应承担不利后果。4.事实不清并非申请撤销仲裁的法定事由,且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裁决正确。5.有色公司主张存在多处自行矛盾之处,恰好证明龙泉公司实际施工属实、主张施工量为实际施工量属实、有色公司欠付工程款属实。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15日,仲裁委作出西仲裁字(2020)第1753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7094.31元;二、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支付赔偿金(以907094.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裁决之日)。三、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四、本案仲裁费18211元,由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诉义务时一并交付申请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请求仲裁费15047元,由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询问时,当事人围绕撤裁申请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有色公司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一、1.仲裁申请书;2.仲裁裁决书;拟证明仲裁程序严重超期。证据二、1.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中间工程量确认单;拟证明龙泉公司提交的证据形式不合法、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隐瞒重要证据。龙泉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建设工程案件复杂,延期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程序违法;龙泉公司不是中间工程量签单的公司,并且在仲裁阶段有色公司认可确认单盖章的真实性,该证据符合证据法定要件,且有色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工程量确认单,故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隐瞒证据的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关于国内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时对裁决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
一、关于有色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超期违法的撤销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仲裁程序中并无关于仲裁审理期限的规定,而《西安仲裁委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对于仲裁期限的规定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因特殊情况延长的,经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仲裁卷宗显示,仲裁程序中因调取证据材料、仲裁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仲裁庭调解等原因,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多次延期并履行了审批手续。本案延期审理,符合《西安仲裁委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故有色公司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有色公司提出的龙泉公司向仲裁委提交的《中间工程量清单》是伪造的孤证、不应被采信的撤销裁决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有色公司认为龙泉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该确认单系伪造,但其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确认单系伪造。至于确认单是否为孤证,以及仲裁庭对确认单作为证据应否采信的问题属于仲裁实体审理认定内容,不属于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审查的事项。
三、关于有色公司提出的龙泉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裁决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龙泉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仲裁程序中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复印件》、《中间工程量确认单》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系双方或多个主体签署及第三人文件,有色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由龙泉公司独占持有,如有色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仲裁案件事实认定有关,应当自行举证证明,而不是据此主张龙泉公司隐瞒证据,故本院对有色公司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亦不予支持。至于有色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决结果错误等,属于仲裁实体审查内容,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有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上述理由,因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慧芳
审判员  田任华
审判员  王利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思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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