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065号之一
申请人贺榜周,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9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花,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亚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银鹰,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2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
被申请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崇文大街益民小区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3661194965K。
法定代表人申志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培源路1号软件大厦5号楼8-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P39H19C。
法定代表人沈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贺榜周诉被告王银鹰、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贺榜周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银鹰、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1332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榜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银鹰、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332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闫 劼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寇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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