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5执保250号
申请人:齐河县东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亚南,经理。
申请人齐河县东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安德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给被执行人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8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德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给被执行人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以上保全价值为8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颜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