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5民初1372号
原告:齐河县东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永乐小区西门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被告: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湖滨新村(东桥南端)。
法定代表人:钱亚南,经理。
被告:安德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黄河国际生态城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齐河县东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德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齐河县东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河县东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51元,由原告齐河县东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