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齐河县东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5执保281号
申请人:齐河县东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永乐小区西门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MMTDE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湖滨新村(东桥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530093928。
法定代表人:钱亚南,经理。
申请人齐河县东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安德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给被执行人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850000元。现因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13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020)鲁1425执保250号案件中安德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给被执行人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的冻结。
解除对(2020)鲁1425执保250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颜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