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7761号
原告丁文秀,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红,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谈应录,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亚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38号和平饭店综合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丁文秀与被告谈应录、嵊州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丁文秀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文秀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文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已减半),由原告丁文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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