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9493号
原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701L。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自强,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红,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戚笈,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870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红,第三人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