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233民初***03号
原告: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8706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进,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社区居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65***79487。
法定代表人:CHENGXU,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进、**,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人民币3130153.98元;二、确认尚欠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忠县新加坡生态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9月23日签订《重庆忠县新加坡生态城一期项目景观工程》,2015年12月7日签订《忠县新加坡生态城一期销售中心及出入口工程设计优化合同》,约定了原告承包内容、结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完成了被告忠县新加坡生态城一期后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被告代第三人支付了部分进度款。2017年5月,因人民法院对原告建设的工程委托司法评估拍卖,原告停止了施工。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5日进行了结算,确认:原告已完工工程量为人民币4827763.98元,已经支付1697***0元,尚欠3130153.98元。结算至今,被告未支付尚欠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等相关规定,原告的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承认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3130153.98元;
二、原告重庆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工程的拍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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